• 魏海峰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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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-重庆-沙坪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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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土地的拍卖:司法拍卖与破产拍卖

房屋土地的拍卖:司法拍卖与破产拍卖
魏海峰
律师
律师观点 转载自:https://www.sohu.com/a/291861028_120083367

1. 主体不同。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4条和《网拍规定》第1条、第2条相关规定,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执行法院;《企业破产法》第25条第(六)项规定“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”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,由此破产财产的拍卖主体一般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。

2、拍卖依据不同。司法拍卖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,例如生效判决及债权公证文书等;破产财产拍卖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。

3、强制力不同。司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,是法院依职权进行拍卖,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行使公权力;而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拍卖是一种法定清偿程序,是各方力量博弈的集中体现,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较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,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,破产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的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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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2-20 15:41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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